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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標準本市公安機關辦理戶口事項,保障公安機關辦理戶口事項中正確切行職責,保障公民的正當權利,根占領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標準性文件,制訂本劃定。上海居轉戶辦理本市長期居住證,并申請積分(目前只要在提交申請材料時有積分即可),持有居住證期間依法納稅并繳納社保累計滿7年(符合其他激勵政策可減少年限)。
第二條
本劃定所稱戶口事項,是指公民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標準性文件,向本市公安機關申請辦理的戶口登記、戶口遷徙、戶口登記名目變革、更正、戶口證件簽發(fā)、破戶、分戶、并戶等事項。上海居轉戶辦理本市長期居住證,并申請積分(目前只要在提交申請材料時有積分即可),持有居住證期間依法納稅并繳納社保累計滿7年(符合其他激勵政策可減少年限)。
第三條
本劃定所稱戶口辦理部分是指市公安局跟各公循分局、縣公安局及公安派出所,其中市公安局跟各公循分局、縣公安局由其所屬人口治理部分具體辦理戶口事項。
第四條
本市公安機關辦理戶口事項應當遵守正當、公平、公開、便民的準則。對申請辦理戶口事項的公民,應當主動供給服務,發(fā)放相應的《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務告訴單》。
第五條
申請人至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戶口事項的,應當如實填寫《申報戶口事項申請表》,并可依照《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務告訴單》的提示內容,向公安機關提交相干證明資料。申請人提交的證明資料應當實在、有效;提交復印件的,民警應當細心核查原件,確認無誤后,應當在復印件上簽訂字樣,申請人應當同民警一起簽名并注明日期。
第六條
申請人辦理戶口事項,應當由自己到公安機關辦理。
自己因故無奈親身辦理的,可能通過聘請律師或者采取公證的方法委托存在完全民事行動才干的代辦人代為辦理。
無民事行動才干人或者限度民事行動才干人可能由其監(jiān)護人以該無民事行動才干人或者限度民事行動才干人的名義代為辦理。監(jiān)護人應當出具證明其監(jiān)護關聯(lián)的資料。監(jiān)護人委托別人代為辦理的,實用前款劃定。
第七條
申請人申請辦理戶口遷徙事項,應當征得擬落戶地房產權力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農業(yè)戶戶主的書面批準,申請人自己系擬落戶地房產權力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的除外。
擬落戶地房產權力人或者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農業(yè)戶戶主為無民事行動才干或者限度民事行動才干人的,應當征得其監(jiān)護人的書面批準。上海居住證轉戶口滿足落戶基本條件可要求單位人事網(wǎng)上注冊,個人再注冊一個賬號填寫基本信息,個人準備相關紙質材料(建議提前1-2個月準備)。
第八條
申請人申請辦理戶口遷徙事項,有下列特別情況之一的,應當征得相干人員的書面批準: